《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发布日期: 2015.11.10
导读:2015年8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告称,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精神,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遵照执行。
近日有消息称,保监会正式下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个人税优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将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医疗保险不设置免赔额,且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保费支出于每月工资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月200元。
按照《办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其中,医疗保险部分,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而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对于“带病投保”,此前业内就一直颇有争议,据记者了解,部分保险公司认为“带病投保”大大增加了经营风险。《办法》规定,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部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同时,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目前,试点产品仅限于医疗保险,保监会表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医疗保险是以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险种,保险公司作为支付方,可以通过医疗保险介入到医疗行为的管控中,切实发挥保险公司的优势,规范医疗行为,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真正参与到医改进程中。其次,当前,人民群众排在第一位的保险保障需求就是医疗保险,且医疗保险的赔付概率比其他健康险要高,在试点期间,有利于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障需求,从而有利于试点的顺利推进。同时,为确保试点平稳实施,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全面铺开,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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