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应率先建立起“三支柱”式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发布日期: 2014.08.10
导读:问:如何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 答:当前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在现实际运行中存在问题。企业年金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的发站内明显滞后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社会养老保险又存在着“三轨并存”,难以真正体现互助互济的原则。
问:我国如何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答: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整个社会的稳定器。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正常发展,提高员工忠诚度的基本措施。 个人商业养老是为了避免老龄风险,保障在老年期有最比较高的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障
问:社会保障学里,名词解释:三支柱 答:社会保障三支柱是指医疗、养老、失业
前不久,《新老年法》草案出炉,对于子女须“常回家看看”的要求被写入草案。“空巢老人”这一日益庞大的群体再度得到社会关注。在此间召开的浙江省“两会”上,浙江省政协委员王元恒建议,浙江应率先建立起“三支柱”式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王元恒说,从1999年开始中国已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但在此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项配套的社会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尤其是国家福利投入始终没有真正同步上升。
王元恒告诉记者,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国家层面的养老保障制度统筹局面,绝大部分还是市县级统筹,养老保障制度的“适用性”和“便携性”差,有关养老保险具体的改革方案、政策制度和基金的调剂等问题都是由地方政府决定,而各地在缴费和待遇标准等具体政策方面千差万别,养老基金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
但王元恒认为,浙江省的经济比较发达,养老金积累已达几百亿元,建立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还是完全可行的。所以在此次省“两会”上,他提出了这个建议。对于这套制度具体该如何建立,王元恒也有许多自己的想法,其中的“三支柱”养老模式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三支柱”指的是国民养老金制度、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商业养老保险。具体的做法可以这样解释:首先,通过国民养老金制度,构筑一个普惠的保障底线,资金通过政府强制性的收费或社会保障税等形式筹集,保障所有老年人最低收入水平。
其次通过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促进国民收入在一生内的平衡,将现行个人账户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和职业年金一起组成第二层次,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使其逐步成为保障大多数劳动者退休收入的主体。
最后,则是通过商业保险制度,提高多元化的养老保障服务。这是自愿性的商业养老保险,它是前两个层次的补充,目的是满足不同收入阶层养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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