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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县级医院与市级、省及差距大 政府提高县级医院报销比例
发布日期: 2015.08.08
导读:23日,省卫计委再次发布消息称,将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力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住院报销比例,拉开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并公布了2014年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指导政策,县级定点医院新农合报销比例相较2013年上调2%。
9月17日,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2014年10月起,四川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
23日,省卫计委再次发布消息称,将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力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住院报销比例,拉开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并公布了2014年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指导政策,县级定点医院新农合报销比例相较2013年上调2%。
除了公布四川省新农合报销制度调整外,省卫计委还对新农合患者报销政策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 与市级、省级差距拉大
据《2013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新农合住院费用,定点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
据《2014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新农合住院费用,定点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
在分级医疗制度实施后,2014年新农合报销政策更多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较去年上调2%,市级定点医院、省级定点医院和省外非定点医院分别下调5%。
异地务工患者 入院后需向参合地报告
基层首诊主动出示参合证
常见病病人首次门诊应在县域内就诊,如: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内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主动出示参合证,其门诊医疗费报销额度受年度最高报销额限制。
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不报销
凡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转入下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起付线不再另外收取;相应定点医院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予报销。
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入院,但报账时须提供转院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新农合报销权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因急诊越级的患者,须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急诊病情证明书方可报销。
异地务工患者住院不向参合地报告不报销
在外地务工、探亲等人员患病,应按照基层首诊,并自入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部门报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在医疗窗口办理补偿报销。在未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凭务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或探亲证明(亲属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院医务部门公章)、参合证、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统筹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参合地指定窗口办理新农合补偿;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参合患者需提供基层首诊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未按规定执行逐级转诊的患者所发生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23日,省卫计委再次发布消息称,将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力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住院报销比例,拉开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并公布了2014年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指导政策,县级定点医院新农合报销比例相较2013年上调2%。
除了公布四川省新农合报销制度调整外,省卫计委还对新农合患者报销政策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 与市级、省级差距拉大
据《2013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新农合住院费用,定点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
据《2014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新农合住院费用,定点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
在分级医疗制度实施后,2014年新农合报销政策更多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较去年上调2%,市级定点医院、省级定点医院和省外非定点医院分别下调5%。
异地务工患者 入院后需向参合地报告
基层首诊主动出示参合证
常见病病人首次门诊应在县域内就诊,如: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内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主动出示参合证,其门诊医疗费报销额度受年度最高报销额限制。
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不报销
凡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转入下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起付线不再另外收取;相应定点医院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予报销。
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入院,但报账时须提供转院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新农合报销权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因急诊越级的患者,须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急诊病情证明书方可报销。
异地务工患者住院不向参合地报告不报销
在外地务工、探亲等人员患病,应按照基层首诊,并自入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部门报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在医疗窗口办理补偿报销。在未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凭务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或探亲证明(亲属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院医务部门公章)、参合证、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统筹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参合地指定窗口办理新农合补偿;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参合患者需提供基层首诊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未按规定执行逐级转诊的患者所发生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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