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调为10万元
来源: 中国保险报 作者:梁鹏 | 发布日期: 2011.05.05
导读: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rd...
为应对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的新政,多家保险公司都将执行新政的时限确定在3月5日前后。
据了解,我国《保险法》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按照去年11月18日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新限额。
据《北京日报》报道,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另外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制度利弊如何,有哪些地方有待完善,值得研究。
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3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3款则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
从我国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道德危险的限制方式是:父母投保、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同意三重限制。即,对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对其投保死亡保险,不需经未成年人同意,但死亡保险之金额,受保监会规定的最高保险金额限制(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10万元外,其余城市为5万元)。
同时,我国虽禁止父母之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并未完全禁止父母之外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这意味着,父母之外的人为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被严格禁止,父母之外的人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则可以依照《保险法》第34条之规定,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成为有效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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