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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及时续保发生事故多担责

发布日期: 2012.06.13

导读:死者家属将刘某诉至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共计53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轿车的交强险在2010年7月就到期了,但刘某并没有按时续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义务,刘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在...

车辆不及时续保,发生事故多担责。

2011年3月20日,陈某骑着自行车至事发路段横穿道路时,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和陈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00多天后死亡。死者家属将刘某诉至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共计5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轿车的交强险在2010年7月就到期了,但刘某并没有按时续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义务,刘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在事故发生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未能向保险人索赔。因此,被告应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根据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刘某应承担扣除交强险后剩余损失部分的4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要求刘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3万余元。

办案法官提醒,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既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也是机动车所有人分散风险的一个社会救济途径。不论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的利益维护还是对受害人利益受损的救济都是有利的。所以,机动车所有人一定要及时投保交强险,有条件可以投保商业险,进一步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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