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能否理赔?
发布日期: 2012.03.27
导读: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购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许多投保人存在着这样的疑问,自杀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吗?本文由保险专家对这一问题做出解答。
案例回放:
2010年11月份,40岁的某公司高管孙先生从自家住宅楼七楼跳楼自杀身亡,留下一对子女和年轻的妻子。孙先生2008年4月投保中意年年安康保障计划,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他的妻子。案件发生后, 保险 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受益人赔付了10万元保险金。
自杀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吗?这里很多投保人产生了疑问,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有些生活不如意的人如果不想生存了,购买一份高额的保障,那岂不是自杀后可以得到一笔丰厚的赔偿金?
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
中国平安武汉分公司杨哲峰做以下分析:
根据新《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保险法》为什么会规定2年期这个特殊阶段了,因为轻生只是人一时的冲动,而根据统计学原理,一个有轻生念头的人一般经过2年时间还想自杀的几率在百分之零点零几,也就是万分之几,所以《保险法》规定了这个特殊期限。
而投保定期寿险、长期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均属于长期缴费型产品,故两年后自杀可以获得赔付。
孙先生投保的重大疾病险是一种长期健康险,除了保障30种重大疾病外,还含身故保险责任。孙先生2008年4月投保,投保前身体健康,不存在有影响承保决定的疾病,故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于去年自杀身亡,合同生效时间显然已经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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