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雇责险”分忧企业用工风险

“雇责险”分忧企业用工风险

发布日期: 2017.03.22

导读:问:哪些保险公司有雇主责任险 答:雇主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每个保险公司都会有的,费用根据你所保的多少而定。
问:雇主责任险 答:此种问题,涉及到保险公司得责任问题,因保单确实次日凌晨生效,无法得到赔偿,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按时承保,可追究保险公司责任
问:雇主责任险员工猝死保险公司赔吗 答:猝死是不在意外保障范围的。它是由自身的疾病所引起的死亡,同时还要了解公司买的责任险里面是否有疾病死亡这一项。

日前,某大型企业发布公告称,就“2017年至2019年雇主责任险采购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邀请国内符合要求的独立法人险企或其分支机构,参加为之提供雇主责任险服务的投标。无独有偶,此前,某地方交通运输厅直属事业单位已就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的一年期雇主责任险服务项目,邀请国内保险公司参加投标,并最终选出了“心仪”的险企。

  显然,借助保险来减少可能发生的用工风险给自己造成经济压力,上述两家企业负责人的思路堪称“清晰”。之所以这么说,只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类突发事故无法预知,尤其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上职业病,最令人头疼。由此,在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基础上,懂得通过保险起到未雨绸缪作用的,称得上“聪明的老板”。至于具体险种,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不错的选择。但若想保障身为雇主的企业自身利益,非雇主责任险莫属。

  多地试行推新

  所谓“雇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该险种承保年龄一般在16至65周岁,保险期限一年。

  如某险企在旗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同时,经险企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也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据了解,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已立法规定企业必须购买雇责险。目前,虽然我国尚未立法强制实施该险种,但鉴于其能有效降低员工遭遇生产事故时,企业所需担负的责任风险,近年已有一些地方通过在特定行业推行试点,或由当地保险业创新产品类型,让更多企业加入投保队伍,收到良好成效。

  譬如【 平安续期宝是什么】,针对一些规模种植基地的雇工多为老年人和妇女,劳动过程中时有意外发生,江苏省兴化市于去年6月起试行“农耕乐”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涵盖死亡、伤残、误工及第三者责任险。除了在农耕中发生事故外,雇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也可获赔。

  又如,去年11月,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将平潭综合实验区、福鼎和漳浦三地通过第三方公司评估合格的小型涉渔船舶船员,“雇责险”分忧企业用工风险,互保费财政补贴参照当地政策执行,每位船员保额达25万元。

  再如,为保障务农人员在务农期间因故造成伤亡的经济损失,新疆保险业去年开发了“金农保”雇责险;针对兽医行业容易被传人畜共患性传染病的风险,开发了“布鲁士杆菌病”雇责险。这两款独具特色的产品,均为当地企业有效分担了用工风险。

  有别工伤保险

  尽管有越来越多“头脑清醒”的企业将雇责险“收入囊中”,但一项调查显示,部分受访企业主认为,有了工伤保险就能为发生在员工身上的各种风险“兜底”,因此对雇责险“能免则免”。其实,这种观念并不绝对。

  作为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该险种提供的保障水平,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而雇责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写在合同里,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所以,雇责险所承担的有关工伤赔偿事宜的要求更高,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不同于工伤保险。同时,即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一部分仍需企业自行承担、支付。再者,对于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赔的员工,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而雇责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企业,很大程度上能帮助企业化解用工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且雇责险的内容与之有相似之处,但若想求得企业与员工利益最大化,企业仍宜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参保雇责险。关注理赔事项需要提醒的是,当雇责险发生需要理赔的情形时,险企将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花名册”进行操作,这就关系到一个关键事项——雇员名单变动问题。

  如某险企旗下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赔偿金”。换句话说,一旦投保企业在此方面有所偏差,后果只能自担,这方面不乏前车之鉴。

  2013年7月,某公司向险企记名投保雇责险,投保雇员数93人,期限一年,每人死亡赔偿限额30万元,伤残赔偿限额3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合同中约定:人员名册详见清单,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

  2014年6月16日,该公司配件工小刘工作时被机器轧伤左手,公司支付5.5万元工伤赔偿后向险企索赔,但遭拒,双方闹上法庭。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投保雇责险时,小刘尚未入聘,那份93人的名单并不包括他在内。虽然其5月份入职后,公司将参保人员更改名单发给险企业务员。但根据合同约定,若保险期间发生变更,投保人须提交变更投保雇员申请并附盖章的名单,险企同意变更后出具名单。鉴于该公司直至6月17日才提交了盖有公司印章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及减少和增加雇员的名单,而小刘是在此前一天受伤,因此发生工伤事故时,他尚不属于投保雇员。据此,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

  这起保险纠纷给众多企业主提了醒:投保雇主责任险,若发生雇员名单变动,务必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及时通知险企办理批改手续,以免发生保险事故只能自己买单,悔之晚矣。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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