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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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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转移全攻略:医保关系转移后次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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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一直是我国现阶段重大难题,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的巨大差异,不同城市对门诊或住院报销比例、药品目录等的规定都不一样,立即实现全国医保卡统一支付不是很现实。但社会保险法中确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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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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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省内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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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跳槽之后医保关系可以累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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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想,跳槽之后,我们在原单位参保的医保关系该怎么转换?成都市发布通知,详细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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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内的流动就业人员可跨市(州)转移职工医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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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湖北省内的流动就业人员可跨市(州)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原有缴费年限可转到现参保地累计计算,原有账户金额可提现,也可转到现参保地继续刷卡使用。医保卡余额可申请提现,也可以随着医保关系转移,在转入地继续刷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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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可跨地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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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p></p>答:已发送!<br />问:人社部新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 <p></p>答:你说的这种情况,只要单位医院劳动者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考试都承认工作年限。至于劳动者没有转正定级的,是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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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社保关系或将无障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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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社保法明确了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国家也出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政策,但从总体上来讲,相关政策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其中最大的流动就业群体农民工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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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省内跨市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 目前超过6000人转移医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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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介绍,目前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都可以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而至今江门共有6026人办理了医保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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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医保关系转移在不同地区缴费年限也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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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一直是一些跳槽人士常需要考虑的问题,近日广东省出台了新的政策为跳槽人士解除了后顾之忧。广东省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互认,可以给予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统筹基金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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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员医保关系实现省内转移,待遇享受地与参保年限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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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转移、年限待遇享受计算规则一直是流动就业人员困扰的。7月1日起,广东省颁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指出流动就业人员在省内转移医保,可到参保人所在镇街社保分局申办,同时缴费年限互认累计计算,退休后符合累计年限要求,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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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医保出台 医保全省转移无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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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城镇和农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流动时能够无缝连续参保,海南省根据最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重新制定了关于次方面的规程,为全省人民跨地区转移后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提供了保障。本规章规定了跨地区参保的基本流程和可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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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养老关系可跨省转移后 医疗保险也可跨省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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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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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医保转移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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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大力推广,基本已实现了全面覆盖。这时很多人的疑问也就出现了,医疗保险转移的问题就引起了广泛关注。江苏、浙江、安徽三省本月起医保关系可相互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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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可以异地刷吗 医保卡异地使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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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家里的医保卡能在外地用吗 答:不可以,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br />问:医保卡在外地能用吗? 答:1、一般不能跨地区使用。 2、特殊情况下,出差、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紧急住院医疗费用,应按照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办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费用报销。一般在急诊的情况下,允许就近诊治。治疗后,凭治疗医院出具的有效凭证回所在地医疗保险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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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内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相互认可计算且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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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转移内容、转移程序和转移期间的待遇做出具体规定。该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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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医保可跨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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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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