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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方可得保险理赔

发布日期: 2015.06.18

导读:具了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经过调查研究,发现车险无责方像保险公司索赔难度很大,经常会有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投保了商业车损险却没有得到赔偿。针对此种现象,行业协会拟出新规,保险人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规定直接向责任方投保的险企索赔,还可以选择直接向自己投保的险企索赔,并将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

昨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披露拟出新规,明确提出车主可直接选择向投保险企索赔,并将向有责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市场认为,新规有望化解此前无责车主难获赔款、转让索赔权困难重重等问题。

此前,有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投保了商业车损险却没有得到赔偿,这一现象备受诟病。尽管相关法规中也提及无责方险企可代客户索赔,但这种代客索赔成为一种虚设。中保协昨日发布《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指出,保险人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规定直接向责任方投保的险企索赔,还可以选择直接向自己投保的险企索赔,并将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这一新规发布旨在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

事实上,相关法律已提及代位索赔或求偿,但仅涉及险企代位求偿的权利,如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的,险企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既然是权利,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行使这种权利。这也导致车险领域的代位索赔难以实现。”一位分析人士解释,这次新规将更明确,把保险公司的权利转化为责任,这意味着无责车主选择转让索赔权利,险企就应该行使代位求偿的责任。

行使代位求偿责任后,无责方投保的险企将向有责方或其所投保的险企依据车损险条款中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追偿,如果双方险企有争议也不得影响无责车主的索赔权利。

不过,无责车主向所投保的险企索赔并转让代位索赔权时,不得放弃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指引》指出,无责车主应该及时报案,协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交索赔材料,如依据中保协公布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等,同时协助险企进行索赔。

汇总我国去年数据,全国汽车保有量9086万辆,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分别为7164万辆、4135万辆、5195万辆。这说明投保率还很低,如果有责方没有投保车辆责任险,险企代位索赔的对象就只能是个人,对个人追偿难度会更大。无形中加大了无责方险企的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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