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商定不交保险无法律效力,公司不交社保员工可反映
发布日期: 2015.07.17
导读:早在1994年我国就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作为劳动者,如果公司没有交社保,有权要求公司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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