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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清理失效寿险政策 保险公司应积极联系投保人沟通

发布日期: 2014.08.05

导读:保险会出台清理失效寿险政策,此次清理范围包括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24时,所有缴费期为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失效保单。并且要求保险公司积极与投保人进行沟通,进行客户身份核对,使消费者得到有效通知。

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指出对所有缴费期为一年以上的失效寿险保单进行清理,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投保人进行沟通,进行客户身份核对,使消费者得到有效通知,确保客户了解失效将对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很多市民在更换工作或搬家后,往往不会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这使保险公司无法及时向客户寄出保单缴费通知单,一些到期的保险金也滞留在保险公司。”据介绍,对于购买了长期保障型保险产品的客户,在60天缴费宽限期内仍未缴费,保单将失效,客户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复效,但保险公司需要重新审核投保资质,投保人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复效利息,补齐所欠保费。

据介绍,此次清理范围包括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24时,所有缴费期为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失效保单。失效保单是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以及效力中止满两年可以终止的保单。

该政策出台后,有效的减少了消费者的损失以及更有效的提高了人寿险的保险续费问题。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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