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 废止“无房证明”
发布日期: 2015.11.20
导读:“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这个消息对需要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市民来说无不是个天大的好消息。但由于各地经济环境存在差异,政策的出台与实际实施往往存在着一些差异,那么,目前株洲地区是如何落实该政策的呢?
记者从株洲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市已于9月10日起开始执行落实该政策,以系统录入时间为准,具体执行政策如下:
一、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最低首付款统一调整为总房价的20%。
根据最新规定,今后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最低首付款将统一调整为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现房、房款已付清等情形,由于涉及现房抵押相关规定,暂不做调整,仍按30%执行。
降低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于降低了购房门槛,以购买一套130平方米的户型,均价4500元每平方米计算,以前三成首付至少为17.55万元,现在降低到11.7万元。对刚性购房及改善型需求的职工来说,都是有利的。
二、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提高到1:1000
根据株洲市规定,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与其月缴存额直接挂钩。按照此前的政策,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一般为1:500。即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如果职工每月缴存公积金240元,则其可贷额度最高为12万元。
根据最新规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一比例进行了调整,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提高到1:1000。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职工同样是每月缴存240元,可贷额度将提高到24万元。不过,上述负责人介绍,影响职工公积金可带额度的偿还能力与信用状况审核,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不再要求出具无房证明
以前,首次购房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需享受最低首付20%的特殊优惠政策,需要出具无房证明。“现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最低首付都一样,都是20%。”
这一规定意味着职工无论有无房,都不再是影响其申请公积金贷款因素,大大的简化了购房流程,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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