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支付产假工资,等生育基金支付后再一次性付给合理吗?
发布日期: 2017.12.19
导读:据知情人士报道,其所在单位一般不会支付产假工资,而是等到职工领取了生育津贴后再一次性付给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这一问题引发各界热议,而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尚未对产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进行指示,单位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
新一站保险网09月12日讯,同志:我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一律不支付产假工资,而是等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后,再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请问,公司这样操作符合规定吗?
为您释疑
编辑:
有的公司担心如果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后,女职工不配合提供资料办理生育津贴领取手续,导致公司受到损失;有的公司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既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以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待领取生育津贴后再支付给女职工,并无不可。
我们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上述规定,仅是明确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和支付标准,并不能理解为产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的法律依据。
关于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要不要发放工资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生育保险规定的历史沿革来看,单位应当在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以江苏为例。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8条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可见,产假期间单位正常支付产假女职工工资,是通行的做法。虽然现行规定没有保留“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的表述,但其同样规定生育津贴是“工资性补偿”。既然是“工资性补偿”,自然是要先支付工资才有补偿,否则补偿无从谈起。
二.从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来看,单位也应当在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该条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既然是正常出勤,则用人单位就应当正常按照约定支付工资,这才是产假待遇的应有之意。
总而言之,单位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及本工资是需要正常发放以保证其生活的,停发工资等领取到生育津贴再一次性付给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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