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需能全面覆盖
发布日期: 2012.02.28
导读: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并正在走向人员全覆盖。然而,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实际水平的同步提高,医疗保障供给与老百姓的医疗保障需求之间仍有较大的差距,老百姓的医疗费用负担依然较重。因此,社会医疗保险既要提高覆盖率,更要增强可及性。
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根据老百姓疾病风险保障的需求和政府的责任,进一步明确覆盖对象,适度扩大责任范围,适度提高保障程度,优化制度,改进管理,降低成本,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提供最优的疾病风险保障服务,并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永续健康运行。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可及性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9年底,全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已有4亿多,加上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8.3亿人,两者合计,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所覆盖的人数已经超过12亿。这意味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不仅实现了制度全覆盖,而且正在快步走向人员全覆盖。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实际水平的同步提高,医疗保障供给与老百姓的医疗保障需求之间仍有较大的差距。因此,社会医疗保险既要提高覆盖率,更要增强可及性。
一、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可及性不足
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以较低的社会成本实现较高的健康福利。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必须惠及全体国民,努力实现全民参保,切实降低老百姓的医疗费用负担。与这一要求相比,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及性尚显不足。
(一)社会医疗保险离覆盖全民还有一定距离
根据中央“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路,医疗保障显然是重中之重。目前,我们值得自豪的是,社会医疗保险的实际覆盖率在社会保险五个险种中是最高的,但是必须看到,社会医疗保险离覆盖全民还有距离,全国13亿人口中,还有1亿多人还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如果扣除其中重复参保的部分,未参保的人数还会再多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城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非正规就业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城镇的农村户籍人员,参保率较低,他们虽然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是由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其就业和实际生活地点的距离而使其无法真正完全享受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二)社会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还不够宽
我国现行三个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均贯彻“保大病”原则,致使其所保障的责任范围较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可及性。由于人人面临门诊疾病之风险,因而其保障需求很大,但是制度将其排除在外。根据2009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我国医院诊疗人次从2000年的12.86亿次增加到2008年的17.82亿次。又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0~2008年我国综合医院门诊病人的人均医药费用从2000年的85.8元上升到2008年的146.5元,年均增长6.91%。但是,目前除了实施门诊统筹的地区,绝大部分地区门诊费用还是由个人或个人账户负担,这说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门诊医疗保障需求尚未得到满足。
(三)老百姓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由于部分社会成员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参加者中多数只有大病风险的保障且其补偿率不高,因而医疗费用支出仍然是老百姓个人和家庭支出的一个重要项目,老百姓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从表1和图1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健费支出占消费性支出的比率在7%左右,这是一个较高的水平。值得注意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农民用于医疗保健费的支出比率并没有下降,反而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里可能有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诱导医疗消费的因素,但社会医疗保险可及性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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