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七部门发文推动商业保险服务军队
发布日期: 2015.08.25
导读: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转发保监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的《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 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从国家层面对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做出制度安排。以实际行动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昨日,从保监会获悉,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转发保监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的《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 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从国家层面对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做出制度安排。以实际行动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指导意见》对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保障机制和对象范围等6个方面的15个具体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指出,推进商业保险服 务军队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军民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风险保障体系,对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权益和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要求,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支持、市场主导,不断创新保障方式、拓宽保障渠道、增强保障能力;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合理确 定军地各方职责,密切分工协作,实现军民合作共赢;利用保险机构专业优势,研究开发军人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愿投保,提高 保险运行效率和保障水平。
同时,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在国家和军队政策制度框架内,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性强的军队单位 团体保险产品,研究开发适用于军队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财产保险品种,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开发多样化的养老险、健康险、意外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 险、信用保证险、责任险等专属保险产品。
保险机构应当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专属保险产品费率。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购买非专属保险产品给予适度 优惠。保险机构要探索创新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等服务,建立快速受理、快速理赔、快速结案机制,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军队商业保险服务。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对保险机构开展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业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征免税收。
《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军队军人保险委员会在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中的统筹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军地商业保险 工作机制,定期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保险机构要与参保军队单位建立对接机制,了解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需求,沟通 解决保险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妥善化解保险纠纷。
《指导意见》对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保障机制和对象范围等6个方面的15个具体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指出,推进商业保险服 务军队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军民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风险保障体系,对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权益和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要求,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支持、市场主导,不断创新保障方式、拓宽保障渠道、增强保障能力;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合理确 定军地各方职责,密切分工协作,实现军民合作共赢;利用保险机构专业优势,研究开发军人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愿投保,提高 保险运行效率和保障水平。
同时,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在国家和军队政策制度框架内,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性强的军队单位 团体保险产品,研究开发适用于军队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财产保险品种,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开发多样化的养老险、健康险、意外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 险、信用保证险、责任险等专属保险产品。
保险机构应当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专属保险产品费率。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购买非专属保险产品给予适度 优惠。保险机构要探索创新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等服务,建立快速受理、快速理赔、快速结案机制,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军队商业保险服务。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对保险机构开展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业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征免税收。
《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军队军人保险委员会在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中的统筹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军地商业保险 工作机制,定期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保险机构要与参保军队单位建立对接机制,了解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需求,沟通 解决保险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妥善化解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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