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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伤残“综合”成一次评定

发布日期: 2012.03.24

导读:据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与工伤有关的其他规定,没有就此细节进行专门规定。遭遇三次工伤应该如何计算呢?

一名员工在同一企业先后遭遇三次工伤,工伤索赔数额,是将三次工伤应赔额累加,还是以伤残等级最高的一次为准进行索赔?经二审开庭审理,这起发生在东莞的特殊赔偿纠纷案,昨天终于落锤:“综合”三次伤残的情况,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工厂赔偿员工近12万元。 

员工: 

三次工伤离厂时一并索赔 

陈元深是长安乌沙一家纸品厂工人,1998年10月10日入职,曾担任该厂磨光组组长。从入职到离职的八年多里,陈元深先后在该厂经历了三次工伤意外。 

陈元深第一次工伤发生于1999年12月15日,他在维修机器时,因误触开关,导致右手前臂卷入机器,整只手臂的骨头和肉都被高温的机器烫熟;第二次工伤发生在2002年12月1日,因地板打滑,陈在追捡被风扇吹跑的产品时,意外将左手手指伸进机器,结果被绞断一根中指;第三次工伤发生于2006年7月2日,陈维修机器时,因脚底打滑,从机器上跌落,导致右手臂脱位骨折。 

陈向记者出示东莞市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显示,这三次伤残等级分别为五级、九级和十级。 

经历连续意外,陈的右臂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第三次事故发生后,陈申请调离原先的工作岗位,但因为无法与工厂协调一致,遂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法院提起索赔,要求该厂赔付他在职期间三次工伤的补助30余万元。 

一审: 

三次伤残“综合”成一次评定 

2007年9月11日,市人民法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但因案情特殊,法庭先后于2007年11月6日、2008年1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开庭审理。 

有律师分析此案的特殊性时指出,同一工人在同一企业连受几次工伤的情况,比较罕见。据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与工伤有关的其他规定,没有就此细节进行专门规定。 

为陈元深代理此案的代理人谭英万表示,由于这类案情比较少见,究竟应该将三次工伤进行累加赔偿,还是取最高一次伤残等级予以赔偿,法律上没有定论。 

而有律师建议,不妨参照“一次交通事故中多处受伤”的赔偿规定,以伤者的最高伤残等级为基数,再将其他伤残等级按一定比例进行累加。 

面对这一颇为特殊的案例,长安法庭选择了“折中”做法。据悉,为合理确定陈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该法庭还委托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陈三次工伤的伤残等级进行综合评定。最后,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陈元深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的复函》,综合评定陈目前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 

随后,法院根据这一评定结果,要求被告工厂按照工伤伤残的五级标准,支付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11.8多万元。 

二审: 

维持原判员工满意 

一审判决后,该厂不服。厂方认为,法院没有权利对陈的现状进行综合鉴定,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天,法院对此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昨天,陈元深表示,这一结果尽管和他当初索赔的30多万元有一定差距,但为体现公平原则,法庭对他的伤残现状进行综合评定,并以此作为索赔依据,他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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