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农业保险: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隐忧

农业保险: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隐忧

来源: 和讯网 作者:雷和平 严李锁 韩敏 | 发布日期: 2011.05.12

导读:保监会只在省级设有机构,对地市以下的保险市场往往是鞭长莫及或者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时常出现监督与管理跟不上的情况,导致基层保险公司无序竞争,影响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办。  加快农业保险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针对当前西部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的...

农业保险是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险种,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目前西部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却令人担忧。笔者近期对陕西延安市的调查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整个保险业发展的步伐,农业保险停滞不前的局面亟待改善。

  农业保险的现状令人忧

  据调查,延安市现有11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却没有1家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在稳定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提高灾后再生产能力和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以延安市属农业大县洛川县为例:2001年到2006年,该县农业遭受冰雹等自然灾害每年损失高达7000多万元。特别是2003年,由于雨水过多,致使2421间民房及窑洞坍塌,造成危窑31833孔、裂缝、变形6209孔、渗水10801孔,滑塌窑顶(窑帮)14823孔、果库629个、大棚菜 270棚、毁坏乡村公路41条。同年4-8月份先后降冰雹30余次,灾情涉及16个乡镇、182村8万余人,受灾面积30.5万亩,成灾27万亩,当年对农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8亿。令人忧虑的是,所有这些损失,由于农业保险的缺失,都得不到有效补偿。

  农业保险缺失的深层原因究竟是什么?

  据调查,在延安市,农业保险之所以得不到发展,其主要原因:一是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保险收益不高,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尽管保监会支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恢复了农业保险,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特征,加上不可预测因素多,预期收益低,与保险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相左,这两家保险公司在延安的分支机构和其它保险公司都没有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二是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三是政策的有效扶持不足。农业保险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政策性业务,因此,政府应该在农业保险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但实际上,地方政府既没有制定政策扶持,也没有投入财政资金扶持。保险企业即使有心开展农业保险,也由于趋利性的经营目标和偏低的边际收益望而却步。四是有效监管不足。保监会只在省级设有机构,对地市以下的保险市场往往是鞭长莫及或者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时常出现监督与管理跟不上的情况,导致基层保险公司无序竞争,影响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办。

  加快农业保险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针对当前西部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一是要积极探索适合新农村建设实际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要通过政府推动,引导现有保险分支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争取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设立机构,拓展业务;实行财政补贴、专户管理的办法,扶持其它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各类保险公司要根据当地新农村建设实际,强化产品创新,优化险种结构,积极开发农业保险险种,推出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运输专业户及单个农户等多元化的农业保险需求。

  二是要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要认真组织宣传保险知识,通过科教电影等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重点宣传保险在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百姓方面的作用,宣传险种选择、保费缴纳、保险理赔知识,宣传农业保险在防灾理赔、支持农民灾后建设的典型事例,改变农民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提高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促进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三是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扶持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地方政府要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政策引导,主动承担农业保险发展的责任,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业保险业务有序开展;落实资金支持措施,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农业保险补贴,通过农业保险补贴,力争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的问题;适当推行强制投保,分摊风险,避免逆向选择,减少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经营性支出。

  四是要稳步规范地市以下保险市场,发挥农业保险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针对地市以下保险机构增多,保险市场存在的无序竞争和风险隐患,建议在地市一级设立保险监管分支机构,就近监管,以改变省级保险监管机构管不到、管不了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保证农村保险市场的规范运行,使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是参与新农合,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参与新农合是保险业服务新农村的重要途径,现有的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保险业在精算技术、服务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资源,参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个别地区(广东省番禺)试点的做法,积极参与新农合,为当地新农合提供经办管理服务。要把市场资源优势有效转化为社会管理能力,使政府建立起“征、管、监”相分离的新农合运行机制,实现从“办”到“管”的职能转变。这样做,有利于降低“新农合”经办成本,减少管理成本和财政压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

  六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已迫在眉睫。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动农业保险保障制度的建设。

  七是要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我国农业险自1982年起步,20多年来农业险保费收入仅83亿元,赔款支出仅70亿元,近年来更出现萎缩。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使农业保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是当前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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