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农业保险法规的颁布势在必行 可促进农业快速发展

农业保险法规的颁布势在必行 可促进农业快速发展

发布日期: 2013.07.23

导读: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建立农业保险条例法规有助于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势在必行。

各界期待已久的农业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随着未来《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将为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运作体系提供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立法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保监会起草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业内专家表示,《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在农业保险立法漫长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此举将打破农业保险“无法可依”的现状。同时,广义农业保险覆盖整个 “三农”,将产供销一起纳入农保范围,将政策性保险与市场化运作结合,更有利于“三农”发展。

明确定位协同推进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农业保险的定位,同时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确立农业保险的定位和确定各相关部门职责,是为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要素之一。

目前的农业保险不具有国家兜底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此次公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农业保险的定位,即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同时,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鼓励地方政府采取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用补贴等多种形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另外,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国务院建立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保险工作。

“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服务对象、商业模式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因此《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对于农业保险公司意义重大。”安信农保农险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达业内的期望。他表示,以前在《保险法》这个大法的运作体系中,政府补贴该不该给、补贴多少,各地在尝试,而没有法律依据。随着未来《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将为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运作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保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对于业界广泛关注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该意见稿中也有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国家建立国土资源、农业气象、农业生产基础信息、防灾减灾等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农业风险基础性研究。

确立合同明确规则

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特殊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更为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

除了确定农业保险定位和推进原则,征求意见稿还对投保人、经营者特别关心的农业保险合同及经营规则做出了相应规定。

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特殊性,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农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为同一人;农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了保持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期间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变化而增加、减少保险费,也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明确农业保险可以采用抽样方式定损等。

另外,征求意见稿指出,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政策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客观上需要更为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为此,根据农业保险的业务特点和监管经验,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应当遵循的特殊规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编制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

安信农保农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提供标准化指导和规范,利于保险主体规范运作。

向下兼容期待完善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农业保险发展的中国特色,符合我国目前农险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但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如何为地域分散、数量众多的投保人提供有效的承保、定损和理赔服务一直是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而在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经营农业保险实行市场准入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经、农技、农机等乡镇级以及乡镇级以下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农业保险发展的中国特色。它将我国的农业保险定位于“国家补贴性的商业保险”,与美国等将农业保险独立于商业保险之外不同,限定在商业保险范畴内,受保监会监管。在供给体制上,与美国农险的国家主导模式、加拿大农险的国有供给模式及日本的合作社经营模式不同的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供给体制规定为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合法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为辅的模式,符合我国目前农险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目前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基层政府,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出台后在基层的落实问题应进一步关注。”庹国柱建议,征求意见稿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对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规定可以更加具体化,对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管理可以更加详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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