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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 2010.07.26

导读:问: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该赔偿吗 答:逃逸属于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
问: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吗? 答:交通肇事逃逸的,商业险不赔,交强险赔。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有效。 在保险法领域,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自己无限度承担保险责任而订立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的保险条款。 新

原告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格式合同中,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任赔偿“这样的免责条款。但是,该条款是否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明确否定该免责条款的效力。 

2007年1月10日日,案外人(受害人)李某在西二条路行走时,被后面同向行驶的夏利出租车撞伤,原告雇佣的出租司机赵某驾车逃离现场。原告(车主)得知后,主动报案并把车送到指定的停车场。原告在向受害人依法赔偿后,因该车已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出据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其理由是: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投保单上合同的免责条款处没有投保人签字,保险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对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证据,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王丽云 吴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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