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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哈尔滨调整医保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经办流程
发布日期: 2016.07.06
导读:问:我想问一下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否办理...
答:完全是可以的,只要带着相关手续去申请报批,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了。问:外地户口有哈市暂住证能办是医保吗? 答:可以的。只要有单位缴费或者个人缴费都可以办。
问:慢性病异地门诊费用,回当地可否报销? 答:在当地医保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检诊申报,通过后,你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异地选一家三甲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只要是你在这家医院门诊关于慢性病的治疗检查或药物,都可以回来报销。
7月6日讯:记者5日从哈市医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简化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经办程序,方便异地安置就医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治疗及费用报销,哈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部分经办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
1、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期限
①将原规定6个月的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期限调整与异地安置就医申请期限保持一致。已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期满后仍可继续治疗,无需再办理延期手续。
②调整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及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限居民医保)、再生障碍性贫血(限居民医保)和系统性红斑狼疮(限居民医保)。
2、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部分经办业务办理地点和治疗期限
将原由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的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申请业务,调整由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办理,同时将原规定6个月的门诊治疗期限调整为12个月。
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异地安置就医参保患者,可选定异地安置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一所作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机构;如需更改定点的,需到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异地安置就医取消后,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待遇同时终止,仍需继续治疗的,需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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