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慢性病患者福音 佳木斯市取消医保门诊慢性病年检制度
发布日期: 2015.08.05
导读:佳木斯市改革医保新举措,为改善收费、药房、医技等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实施首问负责制,实行医护等各类人员的服务规范,提倡微笑服务与温馨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价廉、有效的服务……
近日,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简化流程,方便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我市医保将再次降低 门槛 ,自6月1日起,取消门诊慢性病年检制度,实行门诊慢性病定期复查认定制度。
据了解,门诊慢性病年检制度取消后,将延长门诊慢性病待遇期限,针对不同病种、病情进行定期复查认定。其中,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治疗、血友病、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病、转移癌、多发癌、脑梗塞及自发性脑出血后恢复期的卧床患者终身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二三型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病毒性肝炎后肝硬化、脑动脉硬化症、精神病、癌症五年复查认定一次;慢性肾衰竭、冠心病、再生障硬性贫血三年复查认定一次;肺结核、急性脑梗塞及自发性脑出血后恢复期两年复查认定一次。
此外,据市医保局相关人员介绍,新制度实行后,门诊慢性病的申报、病种范围、定额标准、准入标准仍按原有政策执行。需要复查认定时,将由市医保局组织佳木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心医院、中医院、佳木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口腔)、佳木斯肿瘤医院(结核)、佳木斯传染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解放军二二四医院、精神病防治院、农垦第二医院、医保局医院等门诊慢性病复查定点医院专家进行认定。经复查符合标准的,可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凡2014年办理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当年不需复查认定,2015年起按待遇期限进行复查认定。
此次举措使医院的就医环境达到了“简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方便患者就医”的目的,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的难题,病人就医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简化。
据了解,门诊慢性病年检制度取消后,将延长门诊慢性病待遇期限,针对不同病种、病情进行定期复查认定。其中,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治疗、血友病、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病、转移癌、多发癌、脑梗塞及自发性脑出血后恢复期的卧床患者终身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二三型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病毒性肝炎后肝硬化、脑动脉硬化症、精神病、癌症五年复查认定一次;慢性肾衰竭、冠心病、再生障硬性贫血三年复查认定一次;肺结核、急性脑梗塞及自发性脑出血后恢复期两年复查认定一次。
此外,据市医保局相关人员介绍,新制度实行后,门诊慢性病的申报、病种范围、定额标准、准入标准仍按原有政策执行。需要复查认定时,将由市医保局组织佳木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心医院、中医院、佳木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口腔)、佳木斯肿瘤医院(结核)、佳木斯传染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解放军二二四医院、精神病防治院、农垦第二医院、医保局医院等门诊慢性病复查定点医院专家进行认定。经复查符合标准的,可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凡2014年办理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当年不需复查认定,2015年起按待遇期限进行复查认定。
此次举措使医院的就医环境达到了“简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方便患者就医”的目的,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的难题,病人就医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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