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社会保险知识 慢性病种有了什么变化

慢性病种有了什么变化

发布日期: 2012.03.16

导读: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新增了病种后,很多人都关心,究竟有了什么新变化,本文详细讲述。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新增人员检诊认定工作将于2011年9月19日开始,至2011年10月18日结束。据了解,这是自今年7月1日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以来的第一次慢病检诊。它有哪些新变化?参加检诊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高血压、糖尿病等几种常见慢性病检诊认定标准是什么?

统一检诊、病种增加

变化一: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统一组织、统一检诊

原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与其他参保人员分开检诊。而本次检诊的人员范围为:参加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灵活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员)。

变化二:新增精神分裂症病种

原来,市本级规定的慢性病种有30个;医保市级统筹后,新增了精神分裂症,也就是说现在的慢性病种为31个,这填补了我市门诊慢性病在精神类疾病领域的空缺。(31个具体的慢性病种详见病种范围表格。)

三个特例

特殊人员检诊有特别安排和要求

1.瘫痪在床或在医院住院无法行动的患者可由家属持医疗保险卡、证及既往市级医院出院小结及住院时慢性病相关的检查、化验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医院印章)到医院申请另行安排检诊。

2.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居住人员可就近到当地医保中心指定的检诊医院检诊。

3.大连市行政区域外异地居住的患慢性病参保人员必须回本市指定的检诊医院参加统一检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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