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劳动关系要及时转化社保
发布日期: 2012.02.23
导读:现代人换工作是很平常的事情,有时候单位也会有人员调动,但是不关自己的工作如何转换一定要盯紧自己的社保,这直接关系到个人日后的利益。
本期案例
黄女士原系失业人员,2002年12月经介绍进入本市一家服装公司工作,被公司派往某百货商场担任某品牌专柜的促销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底,黄女士被公司派往另一个百货商场担任促销员,因为当时调动比较混乱,黄女士和公司的合同到期后就没有续签,但黄女士仍然担任的该品牌促销员,仍由原公司发放工资。2004年12月,公司撤销黄女士所在的某商场专柜,并书面通知黄女士因没有岗位空缺故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黄女士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发现该服装公司从2003年12月原合同到期之后就未替她缴纳社会保险费,黄女士当即要求公司补缴,但是公司以该期间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补缴保险费,双方遂发生争议。
点评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并继续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双方仍维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2003年12月后黄女士虽未与某服装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正常提供了劳动,公司也支付了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存在,且受法律保护,因此单位有义务为黄女士补缴社会保险费。
律师提醒
本案中黄女士系失业人员,其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诸如协保人员,内退人员,退休人员以及停薪留职人员等在新单位就职的情形,这些情形通常称作“特殊劳动关系”或“边缘劳动关系”。这类人员所就职的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根据双方的约定,目前法律对招用此类员工的单位没有强制性规定。读者朋友应当予以区别。
新一站向您推荐
- 新一站综合意外险短期计划4
- 50万保额,实习生、短期工,含意外医疗、补贴
- 18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 查看详情 ¥61.00 起
- 新一站综合意外险短期计划2
- 实习生、短期工,10万意外保额
- 18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 查看详情 ¥16.00 起
热门产品
-
成人
-
少儿
-
老人
-
财富
-
旅行
-
交通
-
家财
-
-
中国人寿意外保险短期计划2
实习生、短期工,10万意外保额 -
君龙人寿超级玛丽12号重疾险
同种重疾二次赔,覆盖185种疾病,创新肺癌关爱金 -
华贵大麦甜蜜家2024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
最高4倍基本保额,夫妻共保,一张保单双重守护 -
长相安长期医疗险(20年保证续保)—个人版
保证续保20年,含重疾住院津贴,可选少儿门急诊保障 -
e享护-医享无忧百万医疗险(20年期)-个人版
20年保证续保,不限社保范围,可选院外特药责任 -
小蜜蜂5号综合意外险尊享版
100万意外保障,不限社保0免赔,住院津贴最高150元/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