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产生的工伤索赔纠纷
发布日期: 2013.04.27
导读: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对于工伤方面有着相对较全面的规定。有关工伤的法律法规也是经过很多年的发展逐渐完善的。有时很多刚上班的人员还没有来得及和公司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到底能不能算在工伤的范围之内呢?
一村民到宜州市一家工厂工作才4天,便在工作中受伤,且落下十级伤残。由于伤者与工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伤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而获赔呢?
姚某是贵州省荔波县人。2011年2月24日,姚某和几个老乡一起到广西宜州市一木材加工厂做工,负责切割木材。工厂与姚某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但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姚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年3月3日,上班仅4天的姚某在工作中被机器割伤右手掌,住院治疗了半个月。姚某伤愈出院后在家休养没有上班,后来他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属于工伤。经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姚某与工厂达成协议,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姚某属于工伤。
2012年2月29日,经姚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姚某的劳动能力为伤残十级。此后,姚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与工厂的劳动关系,同时请求裁决由工厂支付其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工厂向姚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余元,以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000余元。
工厂不服裁决,向宜州市法院起诉,认为姚某出院后一直没有上班,无故旷工,故请求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自动解除;工厂不需向姚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确认工厂与姚某存在劳动关系及姚某受伤属于工伤,准予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法院指出,工伤保险待遇由国家立法规定,是职工因工作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获得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工受伤的待遇分别由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由于工厂未给姚某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姚某未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果应由工厂承担。
法院依法确认姚某应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款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计2.2万余元,并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由工厂赔偿姚某损失2.2万余元。据了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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