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发布日期: 2012.04.11
导读:内蒙古是我国重要的农牧产品基地,也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2010年,内蒙古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4.89亿元,在保障自治区粮食产量稳定增长、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充分发挥内蒙古在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的重要地位等方面均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然而,随着农业生产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业风险日趋集中,农业保险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问题也日益显现。所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势在必行。
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农业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需要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分散风险的数学原理是大数法则,大数法则的关键在于“数”,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具有群发性和高度相关性,在一次巨灾风险中,大数法则往往处于失灵状态,使农业巨灾风险在空间上难以分散。截至2011年9月底,内蒙古养殖业保险覆盖61个旗县,占全部旗县的60%,承保牲畜77万头(只),仅占全区牲畜存栏数的0.71%;种植业保险承保的产品主要包括玉米、小麦、大豆、油菜籽、葵花籽五类,不足全区农业生产产品种类的5%。
(二)宏观政策环境为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供了良好外部条件。从2003年起,我国开始加大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农业保险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这些政策的出台,既指明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对于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也为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供了绝好的政策机遇。
(三)保险业的发展进程决定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先行。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来看,专门的地震、洪水、干旱、泥石流等保险几乎尚未起步。相比而言,农业保险的发展进程和基础远远好于其他自然灾害的保险。2010年,农业保险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全面铺开,保费收入已经达到135.86亿元,赔款支出96亿元,为全国农村提供近4000亿元的风险保障。因此,建立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应从农业保险开始,然后再向其他领域逐步推开。
(四)内蒙古的实际情况为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供便利条件。2007年,内蒙古开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底,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4.89亿元,覆盖种植面积6469万亩、牲畜77万头(只),为215万户(次)农牧民提供风险保障195亿元,总保费规模、承保面积、参保农户数量、财政补贴资金额度等指标均列全国首位。内蒙古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农业防灾抗损经验;另一方面,积聚了资金。2007年至2010年,农业保险累计实现承保利润4.56亿元,为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
国外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几种模式
(一)美国模式。1938年,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成立隶属于农业部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以下简称FCIC),FCIC是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管理者和主要承担者。一是再保险。FCIC向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二是紧急贷款。《194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将“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与区域风险保障计划相捆绑,只要参加区域风险保险计划的农户遭受巨灾损失时,可以获得“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的援助。1980-1990年,紧急贷款共支付100亿美元,占美国政府各种农业灾害补偿支出的40%。三是巨灾风险证券化。美国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中,形成了债权、期权和巨灾风险指数为基础的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分散手段。
(二)日本模式。1947年出台的《农业灾害补偿法》是日本分散农业灾害风险的依托和主要方法,突出农业灾害风险分散的“互助”特性。一是农业保险广覆盖。日本农业保险几乎是世界上覆盖面最为广泛的农业保险,囊括了粮食、水果、茶叶、蚕桑、温室大棚等各个领域,政府实施强制农业保险,并给予农户补贴。二是共济式风险分散。建立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及都、道、府、县一级(农业共济联合会)、国家一级(再保险会计处)的农业保险组织机构,将农业巨灾风险层层分解。三是精确的费率计算。日本积累了长期、细化的农业损失统计资料,采用先进的保险统计方法,为每个风险区保额、补贴额和费率的确定提供了科学依据,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业保险统计系统,农业风险区的划分细致到地块,为农业巨灾准备金的计提和风险的分散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西班牙模式。西班牙不仅仅将农业保险制度作为风险转移的手段,更重要的是,作为农业生产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经济与财政部保险司主要负责保障投保人利益,合理调节费率,下发补贴资金,审核企业资质等。农业部农业保险局负责对农业保险进行管理。农业再保险公司隶属于财政部,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提供农业再保险服务。
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议
(一)健全农业巨灾保险法律体系。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自然灾害分布和发生情况,同时考虑宏观经济实力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开展农业保险立法试点工作,出台涉及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制度,明确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经营主体、组织机构、推动方式、准备金积累等具体内容。
(二)大力拓展农业保险覆盖面。通过政府行政补贴、行政审批引导和窗口政策指引等方式,不断扩大农业保险承保区域,力争建立覆盖全区全部旗县的农业保险体系。在能繁母猪、奶牛、玉米、小麦、大豆等保险取得成功经验的同时,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开发力度,拓宽农业保险的承保种类。以盟市为单位,筛选当地的支柱型农作物,逐步开发和推广温室大棚保险、生猪养殖保险、肉羊养殖保险、肉牛保险、蔬菜种植保险和葡萄种植保险等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通过农业保险承保面积和承保种类的扩大,运用保险学基本原理,实现农业保险的区域共济和以险养险。
(三)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严格执行《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按照25%的比例,从农业保险保费中计提农业巨灾风险专项资金,同时,通过自治区财政拨款、国家粮食风险基金支持、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等行政政策和市场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现状,多渠道、多层次、广支撑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
(四)创建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和信息数据库。以盟市为单位划分区域,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经营数据的收集单位,监管机构作为农业保险经营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单位,建立农业保险统计分析制度和信息数据库,通过对农业保险统计数据的长期积累和细化分析,制定各盟市农业风险损失率情况表,为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供数理基础和科学依据。
(五)采用多种方式分散农业巨灾风险。首先,推动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研究制定农业保险再保险操作规程,确定农业保险再保险的比例和流程,引导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分支机构委托总公司,向国内、国际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其次,加强农业风险的综合管理。保险公司增加机构铺设、产品研发、人员陪训等方面的投入,增强抵抗农业风险的综合实力。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媒体和舆论的力量,加大农业保险和农业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降低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形成防范农业巨灾风险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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