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2.02.21
导读:7月1日起,我国将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今年7月1日,我国将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意见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 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城镇重度残疾人 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意见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 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意见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 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相关制度衔接,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 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 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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