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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高照终身保险(分红型)简要介绍

发布日期: 2015.08.27

导读:福星高照终身保险(分红型)保障项目全面,价格实惠,适用人群为需要长期保障和投资相对安全的人购买,客户可以是有较稳定的工作,收入高于所地区的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年龄25岁以上人群,三口之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通过该保险规避分险,合理投资。

  【计划组合】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生命附加福相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交费期间】

  趸交、3、5、10、15、20年

  【保险期间】:终身

  分红方式:保额分红

  产品责任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年内,给付已交保费

  18岁前,累计已交保费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18岁后,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岁前,累计已交保费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18岁后,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医疗保险金给付】

  年满60周岁之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按附加险保额的5%给付医疗保险金,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已交保费

  2.意外或者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重疾,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同时退还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前,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给付已交保费。

  2.意外或者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给付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年内,给付已交保费;十八岁前,累计已交保费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十八岁后,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十八岁前,累计已交保费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十八岁后,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该产品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保障范围较广,保险缴费期限有趸交、3年、5年、10年,且交清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总之,该产品是保障、理财兼有,且更多体现储蓄功能。

  【风险提示】

  该产品犹豫期10天,在10天内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扣除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该产品有八项免责条款,被保险人要引起注意,第一、二项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它六项之一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分红包括体恤金与特别红利。

  【适合人群】

  该产品适合需要长期保障和投资相对安全的人购买,客户可以是有较稳定的工作,收入高于所地区的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年龄25岁以上人群,三口之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例如:吴小姐,24岁购买福星高照终身保险(分红型),保额100,000元,选择了扩充保证可保。29岁结婚时申请增加保额25,000元;31岁孩子出生时申请再增加保额25,000元。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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