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司机车祸身亡引发的保险争议
发布日期: 2013.04.16
导读:中国的保险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促进了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通常情况在保险理赔的纠纷中主要是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以及保险条款和保障责任的规定存在争议导致的。
在保险期内,司机开车遇意外身亡,可驾照恰好过期了。这种情况,还能申请理赔吗?
近日,厦门一家保险公司因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被告上法庭。思明区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败诉,要求其赔偿1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遭遇车祸身亡 驾照恰巧过期
2011年1月,厦门一家策划公司为张司机等5名员工投保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从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
其中,《保险条款》第9条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至于何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在相关的名词释义中也载明是指“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等5种情形。策划公司也加盖了公章,确认了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
2011年6月5日凌晨,张司机开车路过海沧区翁角路西园路口时遇上一辆大货车侧翻,并压到张司机的轿车,造成两车损坏,张司机及轿车内乘客当场死亡。而张司机的驾驶证有效期恰好于2011年5月到期。
保险公司拒赔 家属告上法庭
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司机“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司机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张司机的驾驶证到期未换证,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由于赔付问题谈不拢,张司机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法官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一审法官认为,“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这一情形到底是指什么,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解释。从文意理解,是指经相关部门审验认定为不合格。如作扩大解释,则包括经审验认定不合格及未按规定审验两种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的 “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的解释。
法官还说,本案中,被保险人张司机在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格,其所持驾驶证处于“逾期未换证”状态,并未被暂扣、扣留、吊销或注销,亦未被相关部门审验认定为不合格。且在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以张司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作为认定其过错的依据。因此,本案不具有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情形。
因此,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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