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调整城镇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发布日期: 2015.11.04
导读:近日,就确定城镇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和最高缴费工资基数,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和枣庄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联合下发《关于申报2015年度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针对这一通知,明确规定了今年枣庄市城镇企业职工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2623元,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为13115元。下面为大家详细讲解。
近日,就确定城镇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和最高缴费工资基数,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和枣庄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联合下发《关于申报2015年度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针对这一通知,明确规定了今年枣庄市城镇企业职工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2623元,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为13115元。下面为大家详细讲解。
据了解,2014年度全省在岗平均工资为52460元,据此确定今年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2623元,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为13115元。职工应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超过最高缴费工资基数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本单位职工2014年度工资总额申报,本单位职工2014年度工资总额低于2015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2015年度的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申报。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记者了解到缴费工资基数按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72元申报,如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按2015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2623元申报;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月缴费基数为2623元。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职)年龄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须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72元为基数一次性补缴。
了解到,2015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采取与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参保单位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额度。同时,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应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成立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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