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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工伤案例点评

发布日期: 2013.01.30

导读:在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一直是员工和企业关注的焦点。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不断提升队伍业务素质,通过采取疑难案例讨论分析制度等措施,探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争议和疑难案例。

界定工伤除了要考虑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等因素外,认定参保人的身份及劳资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也非常重要。

经过努力,工伤保险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今年上半年,我市工伤认定19835人,完成工伤补偿17119人;参保人数达到805万人,比去年同期增长12.1%。

记者近日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收集了近期我市工伤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并选取了其中4个常见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并邀请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点评。

案例1:不是参保人无法获工伤待遇

事件:参保时借用他人身份证

在深圳大鹏某制造厂上班的小杨因工受伤,社保部门根据规定没有给小杨核发工伤待遇。小杨与该厂都不服,而社保部门也坚持自己的认定。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杨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当初投保时,该厂为员工投保的人员当中并没有小杨,而是小黄。社保部门认为,尽管该厂认定小杨是其员工,但当时小杨使用的是小黄的身份证,为小杨办理参保时是用小黄的身份证办理的,因此小杨并不是参保人。社保部门认为,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该厂应当审核员工的真实身份,造成这个事实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厂没有尽到基本身份的审查义务,而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参保人是指参加工伤保险时所申报的人员。根据该规定,小杨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与社保部门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社保部门也就没有义务给其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方支付。

但小杨与厂方认为,尽管参保是以小黄的名义,但实际参保人员是小杨,因此小杨与社保部门存在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社保部门则认为,小杨与厂方的看法不能成立,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没有法律法规有“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的认定。社保部门在认定“工伤保险关系”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参加保险时单位申报职工身份进行工伤保险关系的确定,而不能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推定存在“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

严格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意义非常重大。这种以借用他人身份证名义参加工伤保险,最终却认定参保人为借用人的情形,如果一旦获得认定,将会给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打开方便之门。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完全无需审查员工身份,也无需为全厂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只要一部分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没有参保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该伤亡员工是以某参保人员的名义参加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基金就会处于一种高骗保的风险状态。案例2:交接班前伤亡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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