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社会保险知识 佛山市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重新修订

佛山市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重新修订

发布日期: 2015.10.29

导读:市区于2007年建立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简化企业办事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以利于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项举措也在不断的推诚出新,只为更满足参保人 的需要,更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以有利的保障措施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市区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已重新修订,凡受伤职工医疗费总额在1500元(含)以下的,今后可申请按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支付。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有效,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由市社保局直接支付。

据了解,市区于2007年建立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简化企业办事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以利于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当时规定,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000元(含)以下,可以申报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随着近年来医疗水平和费用的增长,此次调整放宽了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条件。

根据新办法,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申请按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支付的,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一是受伤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时已参加市区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二是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未够级;三是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500元(含)以下,且不需要第三人负担的;四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额均无异议。

据悉,按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申请工伤待遇支付的,视同工伤认定决定。如结算后伤情发生重大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总额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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