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医保有新政 按月划入费用与个人账户
发布日期: 2013.07.15
导读:。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已大大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也越来越强。在原籍申请的医疗保险来到别的城市会有什么样的影响?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到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原本在家参保的医疗保险在城市还会起作用吗?
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6月1日起,在我市务工的外来人员的医保待遇将执行新政。
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划入420.2元
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人员,个人账户的月划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2013年度水平为每月38.2元,从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一次性预划入11个月,计420.2元。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门诊就医购药。2014年4月底,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未用完的,可以转为历年个人账户资金。
历年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用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可用于抵扣住院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费用,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中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乙类药、乙类服务项目和转外就医的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部分自费药、自费医疗服务项目个人支付费用等,还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使用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肺炎球菌疫苗、乙肝疫苗的费用。
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人员还可以到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每次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需要提醒的是,在医院就医或药店购药时,应出示本人的“医保证历本”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回老家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
本地无亲属的外来务工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申请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委托经办人应持“医保证历本”、本人申请报告(需经用人单位证明原籍地所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和住院治疗意见等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确定原籍地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在我市统筹地区就医同等待遇。
回原籍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在原籍地医院医疗费结算票据出具6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零星报销。
人们在工作、游玩的同时,保险就是人们不可或缺的部分,保险的强大保障作用,之于人们,不仅仅可以当人们受到损失时,偿还人们的经济,还可以对人们的生命财产起到强大的补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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