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不可抗辩条款写入保险法
发布日期: 2012.03.23
导读: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效力、理赔问题,同时将不可抗辩条款写入了保险法中。下面就来看看,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保险法修订:不可抗辩条款写入保险法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2002年版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新增了29条,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理赔等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同时将不可抗辩条款写入保险法。
不可抗辩条款写入保险法
投保前,保险代理人将提供一份投保单,并指引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上列明的既往病史等告知事项,不少投保人为了避免增加保费或拒保而隐瞒病情投保,甚至有的代理人为了完成任务“帮助”投保人隐瞒病情。如果未尽告知义务,根据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此,新保险法增加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
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解释指出,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就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保险合同就不再具有争议性,这个期限一般为2年,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未尽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样也避免了部分代理人诱导投保人隐瞒病情,导致理赔难的问题,实际上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核保期责任承担问题可明确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据了解,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事实上,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
解读:
“按照行业习惯,投保单在保险公司保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对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问题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新保险法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下来,保护了投保人利益。”暨大金融系教授陈鹭说。
达成赔付协议10天内付款
针对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新保险法对理赔事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根据新保险法,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同时,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如果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对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即如果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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