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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变化

发布日期: 2012.03.28

导读:保险是抵御风险最基本的工具。历经三次修改的新《保险法》实施后,更大程度上维护了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各保险公司纷纷根据相关条款作出调整,出现了一些明显变化。

新《保险法》修订后,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近日,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法学博士杨华柏在汉表示,新《保险法》 在以下几方面出现明显变化。

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公司不得以此拒赔
以前,一些保险销售人员、代理人员明 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也同意承保,等事故发生后,部分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新《保险法》规定: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仍然有 效,一旦出险,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其提供的索赔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避免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以前,各保险公司理赔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时间限制。新保险法给予明确规范,可以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免责条款”不醒目无效
投保前,许多投保人不完全了解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等到理赔才发现“这个不行,那个不行”。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强调,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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