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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5.11

医保政策须知

1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象与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且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体经营者,和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人员。除省级机关及其职工外,在宁所有部、省属和外地驻宁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2  如何参保

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发给《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须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后办理参保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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