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对与保障型的诠释
发布日期: 2012.03.05
导读:新《保险法》的修订让很多人对其产生疑问,先将律师对相关提问的解释列举出来,详情见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是我国第一部保险方面的基本法。该法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之进行的修订,是我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律师解答相关问题。
问:这次保险法的修改有哪些特点?
答:人们上保险就是为了求得保障,这次《保险法》的修改最大的特点就是更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使保险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们上保险的需求。
问: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突破性的规定吗?
答:先看一个案例,J先生2001年投保了一份“理财通”分红终身寿险及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和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2005年10月15日,J先生被诊断为:“病毒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损害”,经住院治疗共花费了3万余元。
2006年1月23日,J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了拒绝。因为,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金先生的入院病历记载“有饮酒史5年,日均饮白酒250ml”,所以,保险公司以J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通知J先生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并对J先生的理赔申请不予赔付。
J先生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J先生事实上并非如保单上填写的不饮酒,其病因也是酒精性肝损害,故法院认定J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J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
根据修改前的保险法,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所以,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超过两年后再发作,保险公司是必须给予理赔的。这就是新《保险法》新增的限制保险公司的“不可抗辩条款”,它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是保险法立法上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一次重大突破,它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问:如果说,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史怎么办?
答: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更宽松的规定,告知范围仅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换句话说,保险业务员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可以不告知。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病史,若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客户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约或拒赔。这既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也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问: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答: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这是过去存在的较大争议的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比如,汽车保险合同在没到期之前,汽车的主人将汽车卖给他人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问:新《保险法》在理赔方面有没有新的变化?
答:投保容易理赔难的事例是很多的,也是已经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最担心的问题。以前保险法在规定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限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客户。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进行赔偿。同时,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客户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客户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这样的规定,完善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大大提高了保险理赔速度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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