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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交强险无责赔付和费率浮动机制?

来源: 和讯网 作者:张建华 | 发布日期: 2011.05.13

导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可见,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取决于两个因素,即是否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  案例中的肇事车主全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将被记入公共信息平台;作为惩罚,下...

交强险实施不到一年,关于交强险的争论却已此起彼伏,话题层出不穷。如针对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费率浮动机制,就有很多车主不理解。

  交强险“无责赔付”

  到底保障了谁?

  先看一个案例:司机刘师傅驾驶着自己的小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眼看前面红灯亮起,刘师傅踩下刹车,车辆匀速停下。就在这时,车身猛然一震,追尾了!后面一辆车因为刹车不及,结结实实地撞上了刘师傅的车尾。很快,交警赶到现场,并且最终认定,追尾车辆驾驶员对该起事故负全责。双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赶到,刘师傅投保的保险公司给对方定损400元,肇事方保险公司给刘师傅定损200元。

  刘师傅十分困惑:“为什么明明他是全责,反而要我赔他钱,而且比他赔我的还要多?这样一来,岂不是允许司机在马路上乱开车,反正撞坏了车,对方也要赔我”。尽管保险公司解释之所以要赔肇事方车辆,是因为刘师傅投保的交强险施行无责赔付原则,但刘师傅还是不理解,“交强险怎么能保障肇事车辆,撞了白撞,这不是催生马路杀手吗”?

  事实是这样吗?交强险真的保障了肇事车主利益吗?交强险“无责赔付”到底保障了谁?

  交强险的保障对象为

  交通事故受害人

  我们先看一下交强险条款设计的重要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订本条例”。

  可见,交强险制度实施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使其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从而达到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而且,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明显宽于商业三责险,在责任限额内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更为及时、全面的保险保障。此外,交强险费率确定的原则是不盈不亏,也就是说交强险保费将全部应用到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赔偿中去。从这两点上看,交强险的社会保障职能表现得更为突出。

  由上可知,交强险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更为完备的保障职能。那么,上述案例中刘师傅所困惑的问题是否存在呢?其实答案是很清楚的,肇事车主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将被交管部门记录下来,并且直接影响下一年度交强险保费。

交强险施行费率浮动机制

  《条例》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可见,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取决于两个因素,即是否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

  案例中的肇事车主全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将被记入公共信息平台;作为惩罚,下一年度将提高其交强险保费,而由于信息平台为保险行业共享,因此不管肇事车主去哪家公司续保交强险,都避免不了接受“罚单”的命运。

  国外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世界上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对机动车实行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为了使风险状况与费率水平相匹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强制保险普遍实行了与索赔情况或违章行为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美国针对个人所有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实施安全保障计划(SDIP),SDIP中全面记载驾驶人的行驶记录,包括:违章计分、事故计分和非熟练驾驶者计分。以马萨诸塞州的SDIP为例,通过查看驾驶人的记录,强制保险保费最大下浮幅度可达到42%,最大上浮幅度可达到140%。

  德国早在 1939年就开始实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所有保险公司进行数据互换以支持保险费率浮动体制。当客户决定更换保险公司时,原来的保险公司将为客户出具享有无赔付优惠幅度的证明。以轿车为例,如果机动车连续18-25个日历年度无索赔,保费最大可以下浮65%;如果第一年驾车或事故、索赔频繁发生,费率最高可上浮275%。

  英国的强制保险制度在费率浮动上也考虑驾驶人的事故记录和交通违章记录,但英国无统一的浮动办法,各保险公司自由决定。如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人可享受的最高无赔款优惠达到65%;如果驾驶人发生两次明显的超速,因保险公司不同将可能导致费率上浮 28%-44%。

  我国台湾地区强制保险费率与赔款次数相关联,以被保险人违规肇事记录为计算依据,根据理赔记录,投保人保费最大下浮幅度为30%,最大上浮幅度为150%。

  可见,为不断增强车主的安全驾驶意识,避免合规驾驶者为肇事者买单,大多数国家的强制保险制度都施行费率浮动机制,从费率浮动幅度上看,一般上浮幅度大于下浮幅度,以增加对违规驾驶者的惩罚力度。

  从实际运行结果上看,在德国等强制保险实施时间较长的国家,不但守法车主珍惜来之不易的清白记录,驾驶技能欠缺、不良记录较多的车主更是小心翼翼,由于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已久,社会群众对强制保险的运行机制了解透彻,行人、车主都具有极高的道路安全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人、车、路关系和谐顺畅,而这些,也正是我国交强险制度乃至整个道路安全建设的努力方向与终极目标。

  费率浮动有益于社会公众

  对交强险的认知与接受

  我国实施交强险时间不长,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理解不深,甚至对交强险的定价、理赔等环节存在着误解。实施费率浮动机制,可以使交强险得到车主、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使社会公众更快的了解交强险,并推动保险监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加强协作,不断解决交强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其次,“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使守法者得利、违规者受罚,是更为合理的社会资源分配制度,体现了公平性原则,能够促进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的接受,有利于交强险制度的深入实施。

  最后,交强险实施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对于增进道路安全,早日实现建设和谐交通环境的目标具有积极作用。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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