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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政策

发布日期: 2012.03.26

导读: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大网友对此极为关心,现在专家权威解读,让您在对新政策的了解下,作出投保选择。

2011年4月1日即将到来,很多网站都在讨论保监发〔2010〕95号文件“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帮助网友正确理解,特此发帖与大家一起进行交流。
以下为文件的具体内容:
保险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现就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二、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四、保险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五、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和风险管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通知》(保监发〔2002〕34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政策解读内容---------------------
一、 有关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
目前执行的是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上限为10万元,其他城市为5万元,新政策执行后将统一为10万元,对其他城市而言,是个好消息,可以提高孩子的保障了!
二、 有关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
为方便大家理解,我用人保健康的产品“关爱专家定期重疾”来说明一下:
该产品的保险责任为身故/重疾给付保额(等待期180天),按照投保规则,未成年人最高可以购买30万元保额。显而易见,如果购买10万元以上保额,身故给付部分保额超过保监会的规定,于是,在保险合同里面有个特别约定:未成年人身故最高保额10万元/5万元,并不影响重疾赔付。
新政策执行之后,不允许附加批注,也就意味着“关爱专家定期重疾”这类包含身故责任的产品,小孩子最高只能购买10万元保额,如果买过其他产品,比如意外伤害险,还要扣除相应保额。

因此,建议选择购买10万以上保额“关爱专家定期重疾”这类产品的家长,尽快作出投保决定!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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