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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应有的权利

发布日期: 2012.04.19

导读:去年,张女士的爱人给其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多份终身寿险。由于工作繁忙,过了一周多,张女士的爱人还不能前往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没想到就在这节骨眼上,张女士却不幸遇难身亡。张女士的爱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去保险公司看有没有补救措施,没想到保险公司非常痛快地通过了理赔申请。

去年,张女士的爱人给其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多份终身寿险,保额10万元,多年期缴,年缴保费5000元。今年,张女士的爱人给其投的寿险又到了缴纳保费的时间。由于工作繁忙,过了一周多,张女士的爱人还不能前往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没想到就在这节骨眼上,张女士却不幸遇难身亡。此时,张女士的爱人给她购买的保险已经到期10天了,张女士的爱人在痛心失去妻子的同时,又很悔恨自己没有及时去保险公司缴纳到期还需续缴的保费。张女士的爱人认为,现在处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肯定不会给予自己爱人理赔了,投了这种寿险不仅出险得不到理陪,连第一期的钱也白缴了,她的爱人觉得非常冤枉。于是,出于一种安慰自己的试一试心态去找保险公司,想看一看对于张女士的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将会有怎样的补救办法,要不太亏了。没想到,出乎张女士爱人意料的是,保险公司非常痛快地通过了理赔申请。

保险专家点评:

保险公司之所以会作出如此决定,理由是:根据保险条款中宽限期的规定。这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规定,如果客户没有及时缴纳保费,而是推迟缴纳保费,在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60日内,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保险公司扣除张女士爱人给其投保的终身寿险欠缴的当期保费后,其余身故保险金便全部支付给了张女士的爱人。

宽限期是指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分期到期没有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综上所述,对张女士的爱人来说,他是不幸的,因为爱人不幸遭遇意外身亡;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她的爱人又是幸运的,虽然她的爱人因为工作忙没有续缴保费,但在张女士发生意外时,却是在她的保险到期后的宽限期内。如此一来,张女士的爱人没有因为自己没给爱人续保,而失去终身寿险的保险保障,最终让张女士爱人给她投的这多份终身寿险还是得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

鉴于此,笔者提醒终身寿险购买者,即使自己的保险到期,且没有缴纳保费,只要被保险人是在宽限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对此负保险责任,只是在给付保险金时要扣除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为了对保单所有人的非故意拖欠保险费提供一种保护,当然也是为了让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能够有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通过这些形式,不仅可让保险人得到了实惠,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当然保险公司也不愿只因投保人推迟几天缴费,就失去他们已经建立起关系的客户,毕竟在宽限期内保险人出险的几率小得很。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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