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保单在缴费期别盲目退保
发布日期: 2012.02.27
导读:专家提醒,离婚后盲目退保不仅可能造成保障空白,更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中婚前购买房产在离婚后的分配作了详细解释,引起社会热议,很多人开始关注离婚后的财产分配。近年来,保险已经在很多家庭的资产配置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不过在分配离婚后财产时,这一部分金融财产往往容易被忽视,更有不少人嫌麻烦,选择直接退保了事。
离婚时保单若在缴费期别盲目退保
不同家庭的保险购买过程往往有所不同:有的保险可能是在婚前购买,一方独自完成缴费,婚后已经享受保险收益;有的保险可能在婚后购买保险,夫妻共同缴费,离婚时可能缴费还未完成等等。另外,每个家庭的保险组合也不尽相同:除了夫妻各自为自身投保的情况外,一些针对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也广受欢迎,如被冠以“爱情保险”美名的夫妻联合寿险产品,以及一张保单绑定全家保障的“全家保”等类型产品。
目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保费占比可能达到家庭总收入的5%-10%,对应的保额配置可能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和。中德安联保险专家建议消费者,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应妥善处置保险资产,尚在缴费期的保单更不要盲目中断。
“全家保”退保再各自投保,多交保费10%-20%
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那么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购保险是否也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呢?其实不然,中德安联保险专家介绍说,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即便不对保单做任何变更,离婚对此前所购买的保险效力是没有影响的。
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等关系,为了减少“麻烦”而干脆选择退保了事。这往往不是明智的选择。中德安联保险专家提醒说,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爱情保险”和“全家保”等类型的保险产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中德安联保险专家建议消费者,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除此以外,消费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不可轻易让保单失效。
身故受益人或投保人信息可能是离婚涉及的保险信息变更中最常见的两块,流程并不复杂,且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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