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无论是否有责任都要赔偿
发布日期: 2012.02.28
导读:本案中,客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死亡,死者家属将无责的客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判定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究竟是依何证据呢?
小客车与一名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车主相撞后,造成后者死亡,小客车车主因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负有事故主责的摩托车死亡车主的家属便直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海阳市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对有责“第三者”进行无过错的“全责”人身伤害赔偿,共计74843元。
2005年1月6日16时30分,苏某驾驶一辆小客车行至海阳市辛安镇朱村村南处,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死亡。海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不按规定让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小客车车主于2004年11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李某家属便直接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9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现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性保险,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进行有责赔偿。只在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按责任大小给予保险理赔。目前,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没有保监会的批准,任何保险公司都不能随意开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不能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就将现实中已经存在的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当作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客车车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销售该险种时依赖了行政强制力,但保险公司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却称不是强制险而是商业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投保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也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但是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成为本案的赔偿主体,在承保限额20万元内对原告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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