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人身险最好要确定受益人
发布日期: 2012.05.15
导读:在购买人身保险是都会牵涉到受益人的问题,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但是还是难免有一些特殊情况。
2008年,陆先生购买了一份20万元的两全保险,保险期限为20年,受益人为陆先生的儿子。不幸的是,在今年的一次交通事故中,父子两人双双身亡。事情发生后,在谁是该保险金的受益人问题上,陆先生的父母与陆太太意见发生了冲突!
我们知道,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3个人,对于一般的险种来说,投保人用不着在“谁是受益人”的问题上纠结,只需按投保的本身目的照办即可;而对于人身险而言,由谁担当受益人却大有学问,比如上述提到的陆先生的案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又双双身亡,此时谁该得到赔偿,就涉及比较专业的保险知识了。
投保时该怎样选择受益人
上述提到的案例,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站在陆先生父母的角度来看,儿子和孙子身亡,自己是儿子有血缘关系的直接亲属,自然拥有继承保险金的权利;站在陆太太的角度考虑,丈夫和儿子身亡,自己是再恰当不过的保险金继承人。
从保险理赔纠纷中可以看出,人身险的受益人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事故发生后由谁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赔偿。越是高额的保险,就越容易引发理赔纠纷。那么投保人到底该怎样选择受益人呢?
所谓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如果由被保险人指定,则无限制,但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目前,一些福利较好的企业都为员工购买了人身保险,根据规定,企业作为投保人,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劳动者本身)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这有助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情况之一:
受益人不止一个比例该怎样确定?
典型案例:刘先生原来经营连锁店生意,2005年,他购买了一份3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妻子、儿子以及父母,这三方受益人都是刘先生的直接亲属,因此,他在填写保单时根本没有考虑理赔纠纷的问题,而经验不足的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加以提醒。2007年,刘先生在老家游泳时遭遇不测而身亡。事后,就保险金的分配问题,刘先生的父母和妻子闹得不可开交,刘太太认为应该按三份来分,刘先生的父母得其中一份,而刘先生的父母却认为应该按两份来分。
提示:如果保单上填写的受益人是固定的某一个人,该受益人可以享有100%的保险金,但如果受益人有多个,保险金的分配问题就得适当考虑。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多名受益人,则最好说明每位受益人的受益比例,比如受益人有3个,可以规定张三40%,李四30%,王五30%。如果没有特意说明,那么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这多名受益人就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情况之二:
保单上未填写受益人
典型案例:网友雷小姐作为投保人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自己的丈夫,但是雷小姐没有在受益人处填写名字,保单同样生效。虽然保险营销员提醒雷小姐最好写上受益人,但雷小姐显得有些犹豫,所以保单生效后几年都没有补充受益人的名字。雷小姐的丈夫是一家运输公司长途客车的司机,不久在一次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交通事故中不幸离世。事后,雷小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在保险金的分配上,雷小姐与丈夫的父母发生了纠纷。
提示: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顺序继承,这就涉及第一继承人与第二继承人了。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序列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提到的案例,雷小姐和雷小姐丈夫的父母都是第一继承人,应该遵循平等分配的办法。
对于少数投保人在受益人一栏留空的做法,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不可取,特别在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时,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即被保险人死亡,可能引起家庭成员间的经济矛盾,因此,最好明确受益人。
情况之三: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典型案例:2008年5月19日,姚女士交纳保险费1700元,在中国人寿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为自己的儿子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累计保额13万元。2010年1月26日,被保险人姚女士及其儿子在住所因煤气中毒双双死亡。
提示:在新《保险法》中,对上述的情况做了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换言之,该案中应推定姚女士的儿子先死,而保险金则作为姚女士的遗产进行分配。这样一来,本来姚女士的丈夫可以得到保险理赔,但因为找不到父亲,只好从第二顺序继承人入手找继承人。
意外死亡事故属于理赔范围。按法律和保险条款规定,姚女士的儿子应该是受益人,而受益人也同时死亡,理赔金应给受益人的继承人。姚女士的儿子只有7岁,显然只有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进一步调查发现,姚女士的儿子是非婚生子,找不到父亲,只好从第二顺序继承人入手找继承人。
2010年3月25日,死者亲属找到了受益人同父异母15岁姐姐的相关法律证明及公证材料,中国人寿公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后,将13万元保险金给付到死者亲属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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