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的过度竞争分析
发布日期: 2012.02.27
导读:有悖于国际上保费上升的趋势,我国的保费一直处于下降的过程,为什么我国的保险市场会有此状况发生呢?详情见下文。
“9·11”事件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遭受了严重的打击,再保险商纷纷收紧承保政策,提高再保险费率。受再保险市场的影响,国际原保险市场的费率也有明显的提高,价格周期进入上升区间。与国际趋势相反,我国保险市场的费率却一直处于下降阶段。费率水平不断下降,一方面是我国保险公司承保水平提高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我国保险市场过度竞争的结果。那么,究竟是什么力量推动我国保险市场走向了过度竞争,其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保险市场存在过度竞争,是市场主体过多造成,因此,主张限制保险公司的数量。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不无道理,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保险公司102家,比2002年增加60家,增长比例高达120%。保险公司数量的急速增加,加剧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激烈的价格战成为市场竞争的代名词。但是,同时应该注意到,截至2006年底,美国有保险公司7000多家;截至2007年底,香港有保险公司近180家。相比之下,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并不是较多,反而是相对较少。
在经济学框架中,激烈竞争与过度竞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之所以美国保险市场与香港保险被称为成熟的保险市场,是因为这些市场的竞争是理性竞争和充分竞争。之所以我国保险市场被称为不成熟的保险市场,是因为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是过度竞争与不充分竞争。具体来说,我国保险市场的突出问题是竞争手段单一,过度依赖价格竞争,而忽略了其他竞争手段,形成激烈的价格战,造成竞争层次低,竞争不充分。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普遍认识到,我国保险市场形成过度的价格竞争,是因为保险产品差异化不明显,产品差异化竞争不充分造成的。
保险产品的本质差异应该是由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保险产品最特殊的性质是消费的滞后性,对于一般商品来讲,消费者一旦付钱购买,就可以实实在在地拥有,供需双方立刻就能够确切知道交易结果,交易即宣告结束。而对于保险产品,它提供的只是一种保障,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承诺。在投保的过程中,缴纳保费在先,而享受保障在后。付款与消费的这种时滞,就使保单的消费中蕴涵了风险。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当其发生保险事故需要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障时,如果此时保险公司破产,那么投保人就无法享受应该得到的保障,也就不能“消费”到购买的保险产品。对投保人来说,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就形成了一种产品风险。因此,保险产品存在风险,风险性应该是保险产品的特殊属性。不同的保险公司,如果在同样的价格下销售相同条款的保单,那保单所含的风险肯定也是不同的。所以,保险产品具有风险性差异。
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购买的是一种保障,因此,其最关注的是这种“保障”是否具有保障性,即保险产品的安全性。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保险产品最根本与最重要的差异,应该是风险性差异。如果保险产品的风险性不能体现出来,就会出现保险产品风险性差异的缺失,这将导致保险市场的过度竞争,这也在我国保险市场得到了印证。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于投保人来说,就形成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主观印象。投保人认为,即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也不会破产,不会影响其保险金的领取。再加上保险公司间产品同质化严重,对投保人来说,选择哪个保险公司并不重要,关键是哪家保险公司更便宜。投保人的这种心态,迫使所有公司加入价格战。可见,正是由于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没有体现出来,价格成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的唯一标准,价格竞争也成为保险公司可选择的唯一策略,这是保险市场过度价格竞争的根本原因。
要解决我国保险市场过度竞争的问题,就应该实现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不再让价格成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的唯一标准。如果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体现出来了,投保人在投保时,不仅会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价格,还会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风险,更多的投保人将乐意为安全性高的公司而多付一些保费。当价格不再成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的单一标准时,价格竞争也就不再是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唯一策略。保险产品的风险是由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引起的,保险产品风险性差异的本质是不同保险公司间破产风险的差异。因此,实现保险产品风险性差异,就要让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体现出来,让不同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的差异体现出来。
根据这一思路,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完善的保险公司破产机制和评级机制,使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体现出来,也使消费者有了比较保险公司间破产风险的途径。这样,投保人在购买保单时,不但会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价格,还会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从而实现了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投保人会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的价格与风险的组合,因此,其被细分为不同的群体,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不同的目标市场,达到细分市场、促进有效竞争的目的。
因此,要解决我国保险市场过度竞争的问题,单纯依靠监管部门的价格管制是不够的。只要低价政策被市场所接受,保险公司就有动力通过各种手段绕开监管的限制,同样达到降价的目的。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尽快完善保险公司破产机制,建立保险公司的评级机制,体现出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差异。进而从需求的角度,根本消除过度竞争存在的基础,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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