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山区开办农业保险 大有作为

山区开办农业保险 大有作为

发布日期: 2012.05.23

导读: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器和助推器。近年来部分山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存在很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器和助推器。由于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存在很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营利性与商业保险经营者的营利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是矛盾的,目前大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山区农业保险业务,主要就是基于利益考虑。个别支公司开办了农业保险业务,也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二是农业保险品种匮乏。由于农业保险项目还没有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使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涉足。三是农业保险人才缺乏。目前县级保险公司人员队伍中,具有综合知识的农业保险专业人才不多,从而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与深入。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完善保险机制。一是针对山区农村的特点,将现行的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样既可以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又可以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基层农险机构,并作为最后保险人接受其他农业保险机构的分保,有利于促进山区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二是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形式。对投入大、风险大的农业产品,实行强制保险,其费率应相应低一些,具体按不同农作物品种和风险等级来确定,使每个农业生产经营者都有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其他农产品如地方性的特色农产品采取自愿的原则投保,保费可以稍高一些,但要对其最高承保金额做出相应规定。三是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再保险体系。西方推行农业保险的共同特点是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这也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此可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引导经营重点、费率厘定,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四是推行“大农险”,即将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农业、农民等与之相关的保险业务纳入到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开办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开展一切涉农的财产险、责任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性保险业务,在农业保险内部实行“以农(村险)补农(业险)”,使政策性保险机构附加商业保险业务,用商业保险业务盈利弥补政策性亏损,从而实现政策和市场两种手段的结合、两种优势的互补。 

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一是对农业保险减免税赋,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种养业保险予于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适当减税,以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应允许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农业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能力。二是建立农业风险保险专项基金,农业稳定的受益者并不只是农民,包括农业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消费者以及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农业受灾损失也不只局限于农民,也要波及整个社会,应由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的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补贴保险部门的超额赔偿款及补贴农民的投保费用,也可从农业和水利部门的救灾、防洪费用,或者从社会各界捐赠、从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征收一部分来加以补充。三是要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对此,我国必须尽早制定和颁布我国的《农业保险法》,通过立法,将农业保险纳入法定保险之列,对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等各项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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