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管理—中国发展巨灾债券的构想
发布日期: 2012.04.24
导读:20世纪90年代以来巨灾事件的重创,突显出传统保险模式的局限性,也推动了巨灾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根据巨灾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着重介绍了巨灾债券的运行机制和产品特性,并从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出发。研究和探讨了发展巨灾债券的有利条件和实施障碍,最后提出了我国发展巨灾债券产品的政策建议..
2005年“卡特里娜”、“麦莎”等巨灾性飓风、台风的频繁发生,不仅给许多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进一步增加了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传统保险模式的局限性在日益.严重的巨灾损失面前充分地暴露出来,巨灾风险管理再一次被各国经济理论界和管理者所重视。
一、巨灾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20世纪90年代以来,巨灾事件的重创使得全球保险业与再保险业都受到了重大损失,突显出以传统再保险作为巨灾风险管理工具的局限。许多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纷纷寻求其它的巨灾风险管理方式,巨灾债券产品应运而生,这是一种能够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保险衍生工具(1nsurance Derivatives),它对传统的风险管理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巨灾债券产品的运行机制
巨灾债券产品的直接参与方包括:巨灾债券发行机构(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以下简称SPRV)、有巨灾风险转移需求的保险公司 1.SPRV与保险公司(分保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接收分保公司分出来的巨灾风险以及相应的再保险保费,并以此为基础,开始设计、发行巨灾债券产品。2.SPRV向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同时约定触发条件*和债券利率。债券的利率通常为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风险利差,风险利差依债券发行的条件与债券信用评级而有所不同,一般在2%-3%之间。3.SPRV把发行巨灾债券所获得的资金存人一个信托机构,用于购买国库券等低风险的投资。放在信托机构的这些资金将被用来支付分保公司的索赔或投资者的债券投资收益。
4.在约定的期间内,如果没有发生巨灾事件,SPRV将存人信托机构的资金收回,并按照约定的债券利率支付投资者投资收益,同时交易终止。 但是,一旦所约定的巨灾事件发生且达到触发条件要求,SPRV将立即收回存人信托机构的资金,提供给分保公司相应的赔偿,剩余的资金将偿还投资者,投资者将可能得不到任何利息,甚至本金都可能全部或部分丧失。(见图2) (二)巨灾债券产品的特性分析 1.巨灾债券的优点 (1)增加承保容量。与传统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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