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需依靠政府才能实现
发布日期: 2012.05.11
导读:保险人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将会有效增加保险供给。因此,农民投保农业保险,运用保险机制转移农业风险将是大势所趋。投保农民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应根据农业保险的费率缴纳保费,组成保险基金的基本部分。寻找途径向外部分摊保险成本。
引进外资,混业经营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将中国的农业保险外延扩大为农村保险,既经营狭义的农业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也经营有关农业经营 活动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其中,将农业巨灾风险剔除在外(该公司建议中国建立农业巨灾公共保障体系)。通过“财寿合一,肥瘦平衡”的理念,相 互调剂余缺,使得保险公司不致亏损,又能使农民负担得起保费。这种经营模式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而且目前经营处于亏损状态。
相互保险,互利互济模式 。黑龙江阳光保险公 司公司建立在黑龙江农垦系统已试办了十余年的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并将之制度化、规范化。相互保险以提高投保人经济利益为宗旨,避免了股份制保险公司 投保人和股东利益冲突的状况。另外,相互保险道德风险较少,经营灵活,成本较低,在费率制定上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以应对风险。其缺点是 绝大多数相互保险公司因为利用资本市场能力有限,规模都偏小,急需政府的政策支持。而我国《保险法》目前对这种组织形式也没有任何规定。
政府推 动,商业保险共保模式。浙江多家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组成“共保体”,以承保份额最大的中国人保浙江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11 家财产险公司组成“共保 体”。“共保体”根据巨灾风险状况和商业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 通过调整赔付方式从而实行有限责任赔付,最高能承担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赔付责任。依照试点 方案, 赔款按总额超过保费2-3 倍的部分,“共保体”和政府将按 1:1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倍以上则以1:2比例分担,浙江省政府安排 1000 万元资金作为财政配套
以上对农业保险的模式的探索无疑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有益的,但这些分散的、缺少风险基金的组织无法满足农业 保险的需要,其矛盾性表现在:现行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作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其主体作用尚未充分体现。中国农 业保险目前面临着供给和有效需求的双重制约:一方面,农民收入有限,保险有需求,但购买力低;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保险人希望加快发展,但风 险大、成本高,承保能力不足。考虑这些制约条件,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还是过渡性的,今后采用的模式宜向合作制靠拢,譬如保险合作社,通过利益的纽带将 保险当事人捆绑在一起,充分考虑地广人多的外部发展环境,从而有效地解决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
3、农民努力争取保险利益
作为农业保险的一方主体,农民应该承担义务并获取经济利益,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中做出理性选择。
加 强保险意识,分摊保险成本,获得保险利益。农业保险能够给农民带来补偿利益、预期利益,政府正在实施各项政策,补贴农民的外部成本。保险人在政府的积极引 导下,将会有效增加保险供给。因此,农民投保农业保险,运用保险机制转移农业风险将是大势所趋。投保农民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应根据农业保险 的费率缴纳保费,组成保险基金的基本部分。同时,寻找途径向外部分摊保险成本,从而使保险义务与权利更加匹配。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由政府补贴农民一部 分保费,另一个则是农民将一部分保险费通过市场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业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农产品价格转移。农民先缴纳全部保 费,然后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将一部分保费转移出去。
(2)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降低保险成本,维护农民利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农业合作 社,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直接开展对农户的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农业产业化链条各环节得以稳固相联并延伸的生命 线。农业合作社主要分为三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是以能人为核心,联络若干专业农户,每户投资入股,组成紧密型的股份合作制服务经营组织;第二种是以有一定规 模和影响的大中型企业为龙头,按自愿互利原则,组成一个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联合体;第三种是以原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载体,组建为农户生产提供 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其组织功能作用十分明显。组织专业合作社取代单个的农户投保保险,可增强与保险人谈判能力,切 实维护农民利益。另外,作为团体保险投保也可降低保险成本。目前上海市农村专业合作社中,农业保险投保率已近40%。
(3)建立保险合作社,降低 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节约保险成本。同目前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相比,保险合作社是保险发展史上更原始的组织形式,是一种非盈利的 保险人。保险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被保险人只能是社员。社员对保险合作社的权力以其认购的股金为限。保险关系的建立必须以社员为条件,但社员却 不一定必须建立保险关系。保险关系的消灭既不影响社员关系的存在,也不丧失社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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