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不可逃避
发布日期: 2012.05.10
导读:社会的发展,经济的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但是,购买保险以后也不一定会获得理赔。如果在签合同的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有理赔也有拒赔。目前这类案件的纠纷很多,基于保险利益有利于被保险人。
与人签下有效合同后,保险公司却拒绝按合同赔钱。安陆法院昨日透露,该院审理这起保险纠纷案后,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杨某保险金2.1万元。
2004年5月15日,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业务员来到原告家中,签下一个保险合同:原告之夫周某购买“美满人生”基本险两份。同年12月28日,被保险人周某在家里不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高血压病3级、慢性阻塞性肺病、脑梗塞、脑积水。2005年7月17日,周某因脑梗塞死亡。
2005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被保险人周某身故的索赔申请,要求被告按合同赔付保险金2.1万元。被告认为,周某在投保前曾患乙肝住院治疗,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此事,故予以拒赔并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杨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该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周某在投保前曾患疾病,未明确告知被告,但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应全面地提请投保人了解合同的相应内容,说明哪些病症足以引发拒保或拒赔,而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向原告提出哪些病是拒保和拒赔的。被保险人并非因其未告知的疾病复发而死亡,被告也未向法院提交被保险人的死因与其隐瞒的既往病史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
法院由此判决,被告赔付原告杨某保险费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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