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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监管需内外结合

发布日期: 2012.05.20

导读:监管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保险业作为一个发展中且发展迅猛的行业,更需要切实到位的监管。保险业的内部监管可以促进自身的改善,但是内部监管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和实效性。针对此问题,政府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针对保险业的内外监管做了相关评论。

一、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亚当?斯密说过“这些负责公司营运的董事或经理,并非总是以符合股东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股东通过被动投资寻求利益最大化,但经理在企业中没有投资,因此没有支持股东目标责任制的动力。”公司本由投资者出资组成,投资者投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得投资的收益和回报,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要求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经营利润。而要最大限度地追求经营利润,必须要求所有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经营、管理之中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而没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结果,从而保证公司人员都为公司的营利而竭尽所能毫无过错。然而,作为经营公司的人,毕竟是各种利益的集合体,要求每一个管理者毫无私心地为公司竭力服务,无异于缘木求鱼。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司监督的诞生。

二、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内邵监督失效
既然公司必须要监督,那么公司内部监督能否解决上述问题。内部监督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设立监事会,二是聘请独立董事。
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力机关”分别设立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监事会形同虚设成为惯例,这种表象后有更深层次的政治文化原因,其中又以第一个因素为重:(1)监事实际是由大股东和董事会决定的,即使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监事,只要与大股东及其代言人的步调不相一致,则其监事的职位也会朝不保夕。(2)监事会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账目,大多需要依靠外部会计师或审计师来完成,须由掌握公司财务权力的董事会或经理拨款。(3)除了财务环节外,公司最易出问题的地方还在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上。监事根本就不参与决策,也不可能对业务活动执行监督。
当监事会难以监督以后,人们转而投向独立董事,然而独立董事也难以独立。独立董事在监督上存在障碍:(1)如果独立董事在任免、薪酬、股权、激励制度上不能真正独立于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则独立行使职权很可能只是一句空话。(2)罗伯特?w?汉密尔顿教授指出:“外部董事用来熟悉复杂的公司业务的时间是有限的,因而董事会实际上对相当广泛的公司业务是监控不到的。”投入监督的时间和精力是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又一障碍。(3)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在信息不对称与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实际上是通过管理层的眼睛看问题、作判断。在这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不能期望独立董事仅仅读了提交给董事会会议的文件后就能察觉不诚实行为,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可见自律性的内部监督并不能根本杜绝大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损害小股东利益,必须引入外部力量加强监督。
2.公司经营的社会性
彼得.德鲁克认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公司也不例外。公司不仅是股东争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的工具,因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瑚代企业的经营目的,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等于企业创造的社会财富最大化。资本盲目追求私利,轻则导致币场秩序、社会秩序破坏,重则导致经济危机、能源危机、环境污染……,次贷危机就是沉痛的教训,企业行为棉来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让公司跳出自身利益的局限,在更大的范围中审视检讨自己的行为,这显然不是内部监督可以完成的。政府监督正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出现的,它有能力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推行公共政策,保护消费者利益,从而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保险业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除了上述原因,保险公司接受政府严格监管有着更为充分的理由:一是高负债性。保险公司是高比例宜债经营,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只占公司资产的一小部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更多承担的是公司债务的担伤责任,各种费用均计人成本,从保险基金中扣除。然而投保人无表决权、股东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等特殊酆权利保护制度,也没有特定的组织机构行使其权力,和股东相比,投保人尽管形成了公司利润的来源,却处=于更不利的地位,更缺乏利益保障的机制。二是信息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在任何行业都是存在的,但是相建于易于理解的传统行业而言,保险合同极其复杂,大多数消费者无法理解保险产品,无法进行平等谈判,购要产品后也无力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是产品独特性。保险产品是以保险合同为媒介的无形产品具有无形产品的一般特征,比如易复制、不受地域限制等,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一种保单可能会影响千家万户,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与其他无形产品不同,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利,而是获得了出险时得到赔偿睁承诺,这种承诺往往在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兑现。期限和赔付的不确定性使得被保险人很难根据保险人经营的具体情况对保单作出有效评估。一旦保险人陷入财务困境,被保险人的利益将难以保障。
保险的高负债性带来了巨大的资金,为了保证承诺的偿付能力,公司必须通过投资获取利润。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监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对于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有重要意义。AIG给美国经济带来的沉重包袱正是这一论断的反面例证。保险产品的社会性又使其与各行各业有着紧密的联系,保险经营主体的进入和退出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进程,因而必须严格监管保险、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我国保险公司政府监管和内部监督的历史进程
19世纪中后期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加剧,外国保险公司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垄断着我国的保险市场。1875年由轮船招商局创立了保险招商局,之后成立了仁和水险公司、济和水火险公司,其公司的人事安排、资金运用和经验管理等方面都受制于官督商办的轮船招商局。此后中国民族保险业逐步发展,并出现了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1917年北洋政府拟定了旨在严格监督的《保险业法案》(未公布),规定负监督之责的官署,须派员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和董事会议等。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通过了《保险法》,1937年修订,该法规定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督,采取干涉主义,由实业部(后为经济部)核准并须缴存保证金,中外合资的保险企业只能经营财产保险,不允许经营人身保险,不允许保险从业者兼营其他行业等。国民政府时期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逐步加强,监管机关为财政部,在官僚资本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董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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