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存款保险制度保护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保护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发布日期: 2012.05.30

导读:近来,人人往往对存款保险制度存在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在存款机构即将破产时通过资金援助对机构进行救助。有关专业人士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存款人对存款的所有权,制度应保护和最终要保护的都该是存款人的利益。

目前,业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识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在存款机构即将破产时通过资金援助对机构进行救助。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做法亦不可取。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指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按确定范围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费,在这些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清盘时,存款保险机构在纳入保险赔付的范围内,通过提供财务援助专门用于向确定范围内的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本息的活动或业务。

目前,由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出台,对于其性质的界定亦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系责任险性质。存款性金融机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存款保险机构是保险人,保障的是“存款性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清盘时,对于确定范围内存款余额的支付责任”。其中,存款性金融机构虽是被保险人,但并非被保障对象,而存款人作为“确定范围内存款余额”的所有者,才是存款保险制度真正要保护的目标。当保险事故“存款性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清盘”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提供财务援助专门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本息”,保险机构提供财务援助的对象是存款机构,但支付的对象是存款人,即保险机构是先向存款机构提供援助,再以存款机构的名义支付给存款人。之所以这样,是因存款机构事先以缴纳保费的方式支付了对价,获得了破产后由保险机构代其还债的权利。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但制度的初衷是保障存款人对存款的所有权,应是在存款机构破产后,无力偿还负债的情形下,由保险机构代存款机构对存款人进行补偿。存款保险制度应保护的和最终要保护的,都是存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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