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出口信用保险的独家经营模式
发布日期: 2012.05.28
导读:近来,我国在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的争论上很激烈,焦点在于是否要结束目前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开放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根据出口信用保险需要完全信息共享、强有力的追偿能力及约束企业行为等特点,结合我国的外经贸发展现状,在现阶段条件下,采取独家经营模式更有利于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外经贸的结构调整和良性发展。
所谓出口信用保险的独家经营模式,即一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由一家公司运营,禁止其他企业从事该项业务,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开放市场模式则恰好相反。目前世界上采取独家经营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韩国、印度;开放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国家则有德国、荷兰、英国、日本等。两类模式都有运作非常成功的例子。不过,各国在设立出口信用保险事业机构之初,几乎都采取了独家经营的经营模式。经营模式本身并无优劣,关键是否合适一国之国情。而判断一个经营模式是否合适,应看其对以下标准的满足情况:是否符合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的特点,是否有利于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国家外贸政策的实现。
一、独家经营模式与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特点的结合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的特点主要有二:自然垄断性质和不同于一般保险的操作模式。将两大特点与独家经营结合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独家经营是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客观要求
出口信用保险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它的运营以海外的买家和国家信息为基础,在市场规模不大的情况下,边际成本很高,很难实现盈利。且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还依赖于对出口企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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